比教女儿如何“自保”更重要的(家长必读!)
前几日小编在豆瓣上看到一篇文章,感触挺多。“传媒大学男生强奸女同学未遂将其杀死”,新闻一出,一片哗然。和以往的任何性侵案件一样,网上又铺天盖地地出现了很多“女生应该懂得自我保护”的类似文章。
而每次看到这些,我都心情复杂。
小编年纪尚小时,就特别爱胡思乱想,天马行空地想。他年,要是有个小女儿,多好啊,我要如何把她打扮漂亮,给她扎小辫子,给她买好多好多的漂亮衣服穿,不让她受一丁点儿伤,把她宠坏。时光一晃,这两年身边的同学和亲戚结婚生子都频繁起来,哪怕是到了此刻,我还不能真正确定。以后真的升级成为了一个母亲,如果真如愿以偿得了一个小女儿,有哪些的话和道理,我都想告诉她。
几年前的暑假在南京,和朋友出去吃午饭,饭后的下午茶在一间书店,翻阅到一本给女孩的人生建议。类似的书,我小的时候就见过了,标题类似于“给女孩的一百条人生忠告”,封面是粉红色的,印满了浮雕的玫瑰花纹——其中的那些忠告,如今基本全忘干净了,唯有一条,印象深刻:夜间出门不要穿着过于暴露性感。在写这一条时,这作者还配了一则小故事,说是某个学校品学兼优的年轻漂亮女孩儿,晚上出门穿着性感,被人先奸后杀。我至今连故事的细节都记得清楚——作者说,她穿着性感极了,红色的毛线吊带黑色超短裙,她深夜出门,是为了给班级活动买电池。
在书店里,朋友和我翻了翻目录,我讲起这个童年的忠告,然后万分矛盾。如果有了小女儿,我会建议她深夜出门不要穿太美吗?
那年夏天,我自问自答地及其纠结,当时只觉,立足于眼下的社会环境,设身处地的站在一个母亲的立场上去想,一定会的——即使这听上去有点儿像一种可疑的“谴责受害者”逻辑,即便很多时候,性侵犯毕竟和“穿什么样、长什么样、做了什么”并没有任何的关系好吗。可是面对想象中的小女儿,与这个并不符合想象中美好的世界,母亲们,总是想将发生危险的可能再降低一点儿。所以,不仅会告诉她,我还会教她哪些“自保”是有效果的,比如一般来说,我不觉得带着武器一定就管用——特别是,歹徒很有可能将你的水果刀和胡椒粉用在你的身上。——当然了,即使如此,假如她不幸地受到伤害了,我也一定不会说“谁让你不好好保护好自己”,我会把她拥入怀中,告诉她不要觉得自己应该负任何责任。
可是说完,还是觉得少了点什么。
我们普遍的社会舆论家庭教育的观念,似乎从来不缺少对女儿如何避免危险、如何自我保护的教育,也从不缺少对“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谴责批评和事后诸葛亮。问题的恰恰在于,当我们将重心一味地放在“教女儿如何避免性侵害”的事后,却从来没有重视过另一层:教儿子不去性侵害。或者说,教男性如何平等尊重地对待女性。
甚至,有儿子的家庭,情欲懵懂、恋爱婚姻,在与女伴的互动中,不少家长秉持的心态反而是:不管怎么样,反正儿子不会吃亏。
《印度的女儿》里,一位当年的凶手在接受采访时说出:“她不应该反抗,她不反抗,她就不会死。”——在印度被禁,之后,在由这部纪录片起的女权抗议示威中,有这样一条标语:
“别教我的女儿该穿什么,教你儿子别去强奸。”
我会教女儿警惕夜晚照明不佳的无人小道吗,会去告诉她如何在公共场合避免性骚扰吗,会提醒她还有一种存在叫“约会强奸”吗,我希望她眼中的世界永远美丽——当这个世界不是玫瑰色玻璃中的样子时,我想我会。然而,更重要的教育,是这些想对想象中的儿子说的话:
不管女孩穿成什么样、在生活、情感上如何行事,都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把她怎么样了;不管女孩同你的关系是熟人、朋友还是已建立亲密关系的恋人,不管你觉得她传递了什么“信号”,当她说“不”的时候,就是“不”。
“自我保护教育”并不是没必要,然而“自我保护教育”同样也并非没有陷阱——当我们过多地、单方面地、把避免危险的责任转嫁给(潜在的)可能受害者,注意力却在从真正的施暴者身上移开。我们的社会规范,不断规训的是女性的身体,不断告诫女孩“不要挑逗诱惑,否则被侵犯,活该。”——而且不论什么算挑逗诱惑,标准本就可疑。就说,在这样的规训与教导背后,隐藏、默认、不断常态化的逻辑是,男性性冲动是“天赋人权”无法控制,所以女性必须保护自身,不去勾引,否则就是咎由自取——再且不论这是对被害者的横加指责二次伤害,是为施暴者的无形纵容与开脱,就说在这种想象里,同样将男人一并默认当成无法自控、原始冲动下不分是非的动物。
说实话,还真是把两性都不当人。
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起源是为纪念多米尼加共和国政治活动家、代号“蝴蝶”的Mirabal三姐妹——可我一直觉得,进步不止是我们有了这样一个专门的日子,而是有朝一日,我们不再需要专门的一日,来提醒人们“啊原来对女人的暴力”是要反对要消除的。
就好想,进步就是在一代一代教女儿“自保”的同时教导儿子性别平等和尊重,有朝一日,我就不用再教我的小女儿那样的“自我保护”。
再次重申一点:很多时候,性侵犯和“穿怎么样、长什么样子、做了什么”并没有一丁点儿的关系,认为受害者“自找”的“谴责受害者”逻辑根本就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