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上课出现精神分裂 暑假兴趣班热需重视安全问题

网络整理|2017-06-16 12:02

暑期将近,又到各类培训班、夏令营的报名旺季。

智择优小编昨日从广州天河区法院获悉,该院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参加教育培训意外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屡有发生。

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家长在为小孩选择培训班时一定要多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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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同学排挤患精神疾病

校方保护不力担责两成

14岁的小飞(化名)在某民办学校的舞蹈班就读,学习不久,小飞家长发现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且病情逐渐加重。

后经医院诊断,小飞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治疗。

小飞家长细究之下,了解到小飞除学习、舞蹈的压力,在校还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心理压力较大日久成疾。

小飞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飞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被告不适宜的教育方式导致同学对小飞产生怨恨,且在同学对小飞进行嘲笑、推搡时未能及时进行保护和管理。

导致小飞身心受损,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小飞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与同学的嘲笑、推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显示欺侮事件的参与度为20%,故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小飞因精神受损导致患精神分裂症,给他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而被告的过错是上述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智择优教育专家:教育培训纠纷凸显行业漏洞

学生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培训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呢?

智择优教育专家杨老师表示,要根据过错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教育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完全无过错的,是无需担责的。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对其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家长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样承担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小孩年龄大小,也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需要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程度责任。

智择优教育专家杨老师表示,近年,该院受理的关于教育培训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教育培训行业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培训机构对学生安全监管的措施不健全,部分机构人员不足或教学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家长与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和范围合同约定不明确。

三是发生意外后沟通协调机制不成熟。

杨老师建议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成立行业调解组织、建立教育培训机构意外保险制度、

开设人身安全与心理健康必修课程等措施,充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