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省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

原创|2015-06-24 10:15

2015年湖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湘教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湖南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考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要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要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要体现湖南省情,充分考虑到我省少数民族人口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二、实施原则。

(一)全面实施。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委教学〔2014〕17号文件规定,切实取消有关加分项目和减少加分分值,做到不“开口子”,不“留尾巴”。该保留的一律按规定保留,与国家政策保持全面一致。

(二)合理过渡。充分考虑湖南的实际情况,坚持以学生为本,对于过渡期内保留的加分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合理设置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确保平稳过渡。

(三)平稳推进。加大对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加分全过程的监管,确保平稳顺利、公平公正。

三、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同时,由于省教育厅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高考加分项目,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二)、取消湖南省地方性体育、艺术加分项目和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

1、取消湖南省地方性体育、艺术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湖南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1)、取消省级体育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省“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比赛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中职学生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加分项目,此后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招生考试加分资格。同时,取消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将免试推荐入学政策调整为: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时具有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资格。

3、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同时,由于省教育厅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三)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保留以下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维持不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加分项目和分值分别为: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经国家批准的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四)、进一步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将我省原有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加分项目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高考时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切实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高考加分违规行为的发生。

1、明确审核主体。省体育局要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分别负责各自举办的体育比赛获奖考生的资格审核。省科协负责所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类竞赛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省教育厅负责所组织的科技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省“三独”比赛等项目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省民宗委要牵头做好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区域有关汉族考生的资格审核。省民政厅要做好烈士子女、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高考加分的资格审核。省外侨办要做好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高考加分的资格审核。省委统战部要做好有关台湾省籍考生加分的资格审核。省教育考试院要牵头做好加分资格复核工作,特别是要严格做好体育类加分考生的统一测试。

2、严审证明材料和体育赛事。各有关部门要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的获奖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籍证明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对于具有加分资格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和省级体育比赛,按照湘教发〔2013〕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公布的省级体育比赛不具备加分资格。

3、备案审核结果。各有关部门完成对各类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后,要及时将审核结果汇总并签字盖章,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和备案。

(二)、加大加分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加分资格审核过程中和审核通过后,均要及时将资格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各中学要将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信息在校园宣传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接受全校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各负责加分资格审核的相关部门对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考生加分信息在部门政务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生加分信息送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要将考生加分信息在省考试招生网站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认审核结果并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学校、申请加分项目、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相关信息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备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获取加分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加分考生的资格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积极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予以严肃处理,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同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加分违规行为的监察力度,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我省以往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相符或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