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半”量刑过重?一切法律说了算
12月2日,《现代快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河南新乡大学生闫啸天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凤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与当年大学生动物园朝黑熊泼硫酸事发后,网友斥责大学生残忍的一笔拿到言论不同,此次网友争议的焦点是量刑到底重不重?有人认为判刑过重,一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这么毁了,也有人认为此举是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并不为过。
目前该大学生家人正以闫啸天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申诉的理由之一准备申诉。而在检方调查过程中发现这大学生不仅知道自己猎捕的是什么,还通过网络进行标牌售卖。
到底闫啸天知不知道猎捕售卖国家保护动物触犯了刑法,我不知道,但是曾经在初中生物课上,我就知道珍稀动物都是受国家保护的,是不应该去伤害,更不能以之牟利的。但让笔者焦虑的是,新闻下面大片大片的网评,表现出的都是一个意思:人不如鸟。
虽然法理之外还有人情,可是对于这样的言论笔者还是在感叹人心不古之际,不得不吐槽法盲的可怕,这不是人如不如鸟的问题,而是珍稀动植物的存在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特别研究价值,它是人类的财富,保护它们是所有人类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存。
而国家早就已经制定了法律法规对这种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判刑10年半并不是严重不严重的问题,而是触犯法律就该按照法律接受制裁。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更应该警醒,法律制定了,可是有多少人知道它的存在?普法道路路漫且长,还是加班加点想个法子让大众都还带有个大致了解,免得出事了又是不知道惹的祸。